檢察官的義務:
1,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2、秉公辦理,不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4、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5.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6.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監督;
7、通過依法辦案解釋法律,增強法治觀念,促進法治社會建設;
8.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除履行檢察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第七條。
檢察官實施以下級別的崗位準備:
(1)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首席檢察官;
副檢察長:壹級檢察官至二級檢察官;
檢察委員會成員:二級大檢察官至二級高級檢察官;
檢察官:壹級高級檢察官至四級高級檢察官;
助理檢察官:壹級檢察官至三級檢察官。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
副檢察長:壹級檢察長至三級檢察長;
檢察委員會委員:二級高級檢察官至四級高級檢察官;
檢察官:從二級高級檢察官到二級檢察官;
助理檢察官:壹級檢察官至四級檢察官。
(三)省、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壹級高級檢察官至三級高級檢察官;
副檢察長:二級至四級高級檢察長;
檢察委員會成員:從三級高級檢察官到壹級檢察官;
檢察官:三級高級檢察官至三級檢察官;
助理檢察官:二級至五級檢察官。
(四)縣、市、自治縣、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三級至四級高級檢察官;
副檢察長:從四級高級檢察官到壹級檢察官;
檢察委員會成員:四級至二級高級檢察官;
檢察官:四名高級檢察官至四名檢察官;
助理檢察官:三級檢察官至五級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