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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者死亡的賠償標準

1,壹起喝酒的同桌是否應該承擔責任,要看同桌有沒有勸死者喝酒。

2.壹般來說,飲酒人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會被判定為有過錯:強迫其飲酒、明知對方不能飲酒仍勸其飲酒、明知對方醉酒仍未護送醉酒人安全回家、酒後未勸阻其駕車造成車禍等損害後果。

3、上述過錯行為與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 * *飲酒過程中不僅有道德義務,還有法律義務。

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這裏規定的“其他義務”雖然沒有區分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但確實是壹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人可以履行的壹般的、原則性的義務。司法實踐中,“自費旅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就是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的例子。

* * *飲酒過程中的義務是與道德義務即安全保障義務相伴隨並共存於道德義務之上的法律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壹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

權利人主張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可見,其他* * *同飲人因“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而致他人傷亡,其他* * *同飲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 * *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是有法律依據的。

最後,* * *因飲酒產生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受《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調整。因為違約的後果是可以預見的財產損失,而合同法並沒有規定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救濟方式。

邀請人因飲酒導致死亡的,由邀請人負責,如果有勸導等義務,可以不負責任。如果犯過失致人死亡罪,除了有期徒刑還有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被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被贍養人生活費的有關計算標準,按照前款規定的原則確定。如果現實中沒有賠償能力,賠償義務人可以請求以定期給付的方式進行給付,法院也會考慮適用這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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