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應當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判決、裁定不生效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同時,根據現有規定,我國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第壹審判決作出後,當事人有權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壹審判決並未在作出後立即生效。當事人在十五日上訴期內未提起上訴的,壹審判決生效。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執行壹審生效判決。但如果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壹審判決不生效,當事人需要參加二審程序。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局的,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對於上訴的案件,壹審判決尚未生效,不能申請執行。當事人只能申請執行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有權執行的法院是壹審法院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