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修改前的公司法,股東投資有限公司後,將與公司緊密捆綁在壹起,不能像股份公司股東那樣“用腳投票”自由進出公司。但是,經濟生活的實踐對股東退股提出了各種要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公司經營風險過大,超出股東投資的預期。當股東投資壹家公司時,他們通常對公司的商業計劃有自己可以容忍的期望。當商業計劃的風險大大超過他們的預期時,股東為了降低他們的投資風險,會產生退出公司的想法。第二,股東死亡。股東投資公司後,依法享有股權。股權是壹項重要的財產權。股東死亡,其股權應納入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第壹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當這些繼承人不願意或不適合成為公司股東時,將死亡股東的投資從公司中分離出來就成為繼承人的願望。第三,股東離婚。股東結婚,夫妻離婚,就會提出股東權益分割的問題。既然夫妻雙方都反目成仇,那麽非股東的配偶是不可能加入對人性要求很高的有限公司的。第四,小股東受到控股股東的擠壓。資本多數決是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表決的壹項基本原則。資本多數決雖然建立了資本民主,但有利於鼓勵投資。然而,資本多數決往往被控股股東濫用,導致控股股東壓榨小股東,攫取不當利益。第五,公司陷入僵局。不可否認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之初,大部分股東團結和睦,公司表現出良好的人性。但隨後的發展變化往往會導致股東之間的不和諧。當矛盾雙方的股東持股相等或其控制的董事人數相等時,公司就會處於膠著狀態。僵持不是結果,最終會有壹個股東選擇離開。第六,股東出資受法律強制執行。第七,其他情況。如股東長期患病無法參與公司管理,股東移居外地或國外並要求退出公司,股東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急需資金等。股東退股或者股權轉讓是基於自己主觀真實的意願,這是股東的權利。但退股或股權轉讓損害公司權益或公司債權人及其他股東權益的,股東不得退股,否則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 *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上市公司可轉換為股份的公司債券的轉換。(六)上市公司維護自身價值和股東權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