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審判決後,被告上訴,壹審原告律師沒有義務繼續代理;
2、律師代理訴訟案件,根據不同的訴訟程序,分別辦理代理手續,即壹審後,二審繼續委托律師的,應當重新辦理代理手續;
3.顯然,原審律師沒有繼續代理的義務。如果想讓原審律師繼續代理,要重新辦理代理手續。
壹審駁回上訴的風險因素;
1,法律依據不足。壹審判決的法律依據很可能已經得到了充分的考慮和適用。如果上訴人沒有足夠的證據或法律依據支持上訴請求,可能導致上訴失敗;
2.證據不足。如果上訴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的主張,上訴很可能會失敗;
3.不正當的訴訟。上訴人在訴訟過程中有重大錯誤或者違反法庭規定的,也可能導致上訴失敗;
4,對方的反擊。如果對方在上訴中提供了更充分的證據或法律依據,也可能導致上訴失敗;
5、成本增加。如果上訴失敗,上訴人需要支付更高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
綜上:壹審律師沒有繼續代理的義務。如果想讓原審律師繼續代理妳,要重新辦理委托代理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