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是否取得了甲房屋的所有權?這個問題涉及到乙方對甲方的“請求將A房過戶登記為B房(債權1)”的債權是否優先於丙方對甲方的“請求將A房過戶登記為C房(債權2)”的債權,即債務人與多數債權人之間是否因發生時間而存在數筆債務的清償順序。與物權的優先權相比,債權是平等的。換句話說,雖然幾筆債務發生在不同的時期,但所有債權人的地位是壹樣的,不存在優先償還的問題。因此,本案中,雖然債權先發生,但基於債權平等原則,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而且,當時甲方還是A房的所有權人,他因為自己的所有權而擅自處分A房。甲方與丙方之間轉讓房屋A的所有權是基於有效的產權行為,因此丙方取得了房屋A的所有權..
乙方能否向甲方主張不履行債務?甲方將房屋過戶給丙方登記後,乙方基於買賣合同(即登記將房屋過戶給乙方)所發生的債務即為違約。但該債務的不履行可以歸咎於債務人後續不履行,債權人B可以請求甲方承擔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乙能否向丙主張過失侵權?這個問題涉及到所謂的“第三人侵害債權”。如果C要成立過失侵權,本案最重要的問題是:在過失侵權的構成要件中,債權是權利嗎?這就涉及到各國立法例中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的分配問題。在強調合同責任的國家(如德國),侵權行為中的權利通常僅限於絕對權(如所有權、人格權),而債權是相對權,所以不做解釋。相對而言,法國民法規定侵權行為的保護對象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存在損害。而日本民法則走折中路線,以權利(包括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為侵權行為的保護對象。在臺灣省,由於大陸法系是承襲德國民法,雖然學界有不同意見,但多數學者仍認為應與德國民法相同解釋,侵害相對人權利的行為(純經濟損失)應視為故意侵權行為;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從未明確接受過這壹命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