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各級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法院和上級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重新審判。《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八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第壹審法院或者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五)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法院應當駁回。(六)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七)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而不能參加訴訟的。(八)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壹條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申請再審。通過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不難發現,民事訴訟法中再審的理由有很多,如適用法律有錯誤、出現新的證據、壹審使用的證據有錯誤、原判決證據不足等。當事人向上壹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時,需要撰寫再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原判決結果、適用法律錯誤、申請再審的理由,並附最新的相關證據。完成這件事需要很多法律知識,當事人可以向代理律師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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