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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醫患糾紛的原則

處理醫患糾紛的原則是和解、調解。

醫患糾紛處理原則:1。和解(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發生後,患者與醫院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認可。2.調解(涉及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已經認定為醫療事故的,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介入,調解雙方爭議。

處理醫療糾紛的原則是什麽?

處理醫療糾紛的原則如下:

1,堅持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置原則,醫療糾紛不同於醫療事故,不以鑒定為依據;

2.我國民法規定的醫患平等原則。

3、堅持過錯原則,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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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雙方自願協商;(2)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設立統壹的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並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布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程序和聯系方式,方便患者投訴或者咨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的,應當達成協議。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的基本情況、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和協商確定的賠償金額,並由雙方簽字。

第四十八條已被認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的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應當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賠償金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經調解,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都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壹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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