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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制度術語解釋

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是壹種由雇主和雇員共同參與的社會保險。它根據財政、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承受能力確定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具有普遍性、經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確定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障水平的能力。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賬戶與統籌基金相結合,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主要用於支付普通門診、急診和住院費用。

醫療保障的主要目標是合理組織財力,滿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醫療資金需求。簡而言之就是“有錢看病”。這樣壹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卻被公認為“世界難題”,其主要特點和難點:壹是涉及諸多系統,包括個人、組織、政府和社會,它們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第二,保障功能只能通過購買醫療服務來實現。與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相比,增加了購買醫療服務的環節,管理服務的難度和復雜程度明顯增加。第三,供求關系難以確定,醫療技術的發展是無止境的,人們對生命健康的期望是無止境的,而融資是有限的,特別是隨著老齡化的進展,供求關系會更加突出。

醫療保障與醫療衛生事業直接相關,相互影響,不可分割。醫療保障的功能必須通過購買醫療服務來實現;同時,在醫保購買服務的過程中,也會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

壹歲泳渣醫療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將為國民健康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最終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轉化為醫療衛生機構的收入,為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

另壹方面,醫療保險機構作為全體參保人員利益的代表,在購買醫療服務過程中會起到監督、制約和引導作用,有利於形成外部平衡機制,規範醫療服務行為,促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加強醫療機構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三條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個人醫療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和基本醫療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相結合的制度。

個人賬戶的所有權屬於個人。統籌基金所有權屬於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人員。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第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市、縣、自治縣為統籌單位,實行屬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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