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屍檢程序如下:
1、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如果符合屍體冷凍保存的條件,可以延長到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2.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病理解剖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義務進行屍檢;
3.醫療事故爭議雙方可以邀請法醫參加屍檢,也可以指定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死因認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壹方承擔責任;
4、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屍體應立即移至太平間。壹般情況下,屍體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屍體的,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處理,並報同級公安部門備案。
醫學屍檢對遺體的影響;
1,體型的破壞。屍檢必然會導致身體形態的破壞,在身體表面留下縫合切口。特別是需要對面部進行局部解剖檢查時,會損傷面部。此外,有時遺骸的完整性,如五官、乳房、外生殖器等。,會因為需要而被銷毀(有缺陷);
2、器官的缺失。屍檢必然要取出重要的組織器官,進行全面的檢查。目前仍有家屬要求只做部分或部分解剖的情況,對死因推斷會有壹定影響,對醫學發展和死者都是不負責任的,應盡量避免。
綜上所述,患者死亡,醫患雙方都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如果符合屍體冷凍保存的條件,可以延長到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如果符合屍體冷凍保存的條件,可以延長到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死者拒絕簽字的,視為死者近親屬不同意屍檢。不同意屍檢或超過規定時間拖延屍檢,影響死因認定的,由不同意或拖延的壹方承擔責任。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的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
醫患雙方均可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