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遭受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維修義務由房東承擔,但事先另有約定的除外;
2.房東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租客可以自行維修,但費用由房東承擔;
3.如果妳和房東沒有特別約定,家具也不是妳故意損壞的,屬於租賃物自然老化。可以請工人維修,費用由房東承擔。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應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1,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
2.擅自轉讓、出借、調換租賃房屋的;
3.擅自拆除或改變租賃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超過6個月的;
5、拖欠住宅房款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6、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租賃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追回的其他物品。
綜上所述,租賃物損壞由誰承擔責任,取決於租賃合同約定的責任方以及租賃物損壞的原因。租賃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租賃物損壞的修復責任。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
出租人應當對出租的住宅建築的自然損壞負責修復或者在合同中約定由出租人負責修復。房屋未及時修繕,造成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按期支付租金,違反合同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應當愛護和合理使用租賃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擴建或增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合同。
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理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