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張病床每天排出的汙水量約為200-1000 L;
2.未經處理的原汙水中細菌總數大於10 8個/mL。
控制水汙染,保護河流、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海洋等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完好,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城鄉建設。
目前,醫療廢水的處理通常分為兩類:
1,預處理;
2.高級治療。
預處理壹般是過濾、沈澱、消毒等簡單的處理過程,處理壹般符合納米管的標準;深度處理是預處理加生化處理,壹般達到國家排放標準。普通曝氣法、氧化溝法、A/B法、A2/O法屬於前者,生物轉盤、接觸氧化法屬於後者。小型醫療廢水生化處理的常用工藝有:A/O工藝、MBR工藝、SBR工藝和CASS工藝。醫療廢水壹體化設備多采用改良AO法和MBR法,其核心主要是生物處理,但MBR工藝在廢水的終端處理中增加了壹套膜處理系統,使廢水的出水水質更好、更穩定。
醫療機構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具體包括:
1,汙水排放要求;
2、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汙水排放量表1;
3.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20張床位以上醫療機構的汙水排放應符合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汙水應當執行排放標準,排入已建成終端且城市二級汙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下水道的汙水應當執行預處理標準;
4、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及其他所有醫療機構的汙水可經消毒後排放;
5.禁止將醫療機構的汙水直接排入GB3838I、II類水域和GB3097 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遊泳區;
6.設有傳染病房的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將傳染病房的汙水與非傳染病房的汙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汙水、糞便經消毒後可與其他汙水合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交通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舶水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水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