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還存在很多問題。檢驗資源得不到有效配置,檢驗機構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基礎設施亟待改善,技術裝備不足,檢測儀器陳舊,缺乏高科技檢測設備和技術;檢驗機構人員結構不合理,缺乏高素質的管理和技術人才;檢驗機構沒有真正建立自我約束、激勵和發展機制。因此,今後要進壹步積極穩妥地推進檢驗機構的改革創新,通過調整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審批條件,促進檢驗機構走聯合重組、規模化發展的道路。此外,隨著無損檢測技術在特種設備檢測中的應用日益成熟,越來越多的第三方無損檢測機構進入特種設備檢測領域,競爭日益激烈。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經國務院批準後實施。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的要求,開展產品質量仲裁檢驗、質量鑒定、質量事故鑒定、產品損失鑒定和災後評價的檢驗鑒定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為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 出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書面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情況緊急,需要相關單位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隨後重新簽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