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是指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包括事故現場負責人和作業人員。按照《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責任。具體要追究什麽樣的責任,要根據事故的性質和後果以及責任人的過錯程度綜合判斷。
二、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的單位及其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單位是指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的單位,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是指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依法追究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單位及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當的單位和負責人,給予行政處罰,如罰款、吊銷許可證等。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管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總而言之:
按照《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的主體包括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單位及其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通過依法追究這些主體的法律責任,可以有效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92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109條規定: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要求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承擔賠償等相應責任,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壹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34條規定:
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