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繼續質證的四種情形

繼續質證的四種情形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的規定,拘留訊問只適用於四種情形:被指控犯罪的人、涉嫌當場犯罪的人、涉嫌身份不明犯罪的人、攜帶可能是贓物的物品的人。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之日起,羈押訊問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如果拘留期滿後仍未批準訊問,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拘留訊問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強制傳喚是壹種刑事強制措施,包括使用器具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帶到指定的地點進行訊問。強制傳喚只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傳喚後不到庭,或者不傳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匿、走漏消息的情況下使用。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拘留不得連續使用。拘留期限屆滿,未依法將被拘留人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拘留。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拘留訊問和刑事傳喚是兩種不同的強制措施,其適用對象和時間規定不同,兩種措施不能合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訊問、檢查;經過質證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

(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公安機關繼續訊問後,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 上一篇:1970韓國是什麽時候廢除漢字的?為什麽他們在這方面有性生活?
  • 下一篇:金融界認可中央財富還是金融收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