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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是什麽?

根據民法通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稱為民事法律行為。

第壹,這是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的原填空題。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為是壹種人為的法律事實。

(2)民事法律行為是壹種表意行為。

(3)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要素。

(4)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邊法律行為、雙邊法律行為和多邊法律行為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3)承諾的法律行為和實際的法律行為

(4)重要法律行為和不必要的法律行為。

四。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1,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

3.視聽資料的形式?

4.隱含形式。

五、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

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營利性民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行為須由其代理人追認,故可視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務民事行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追認,效力在不追認期間確定;

(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行事;

其中,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的行為無效,損害個人利益的行為是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六、下列民事行為,壹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變更或撤銷:

(壹)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2)明顯不公平。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

此外,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和期限,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附條件成立時生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附期限屆滿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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