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而拒絕扶養的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暴力涉及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因老年人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因未成年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拒絕扶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或者情節惡劣,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遺棄罪的限制:
1.被拋棄的壹方的變化。
(1)被遺棄人自願停止侵害並重新撫養被遺棄人的,自重新撫養被遺棄人之日起,其遺棄行為視為終止;
(二)被遺棄的人因年老或者疾病喪失生活能力的,自其因年老或者疾病喪失生活能力之日起,視為被遺棄的終結;
(3)被遺棄人因下崗、失業、患病等原因暫時喪失扶養能力的,其被遺棄不能視為終結,而應視為暫時中止追訴期限,從被遺棄人今後重新上崗、就業或病愈之日起繼續計算。
2.被拋棄的壹方的變化。
(1)被遺棄人在遺棄期間死亡的,自被遺棄人死亡之日起,遺棄行為視為終止;
(2)被遺棄的人長大了,或者病愈了,有了獨立生活的能力。此時,被遺棄人不再負有撫養義務,從被遺棄人有獨立生活能力之日起,其遺棄行為視為終結;
(三)被遺棄人因疾病或者傷殘終身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的,被遺棄人應當承擔被遺棄人的終身撫養義務,其遺棄行為只能視為終結,直至被遺棄人因年老或者疾病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之日;
(四)被遺棄人被其他公民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收養,且其他公民或者社會福利機構與被遺棄人簽訂收養協議並經法定程序確認的,被遺棄人自協議生效之日起不再負有撫養義務,其被遺棄行為視為終結。但這種情況只是假設,在實踐中還沒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