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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必須由遺囑執行人寫嗎?

沒有必要委托遺囑執行人自己寫遺囑。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由被繼承人決定是否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如果沒有,則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是指有權根據立遺囑人的遺囑執行遺囑的人。遺囑執行人是指有權執行遺囑人遺囑的人。

我國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在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遺囑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被執行人是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得拒絕;如果指定執行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只有他同意承擔執行遺囑的義務,他才是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未指定遺囑執行人的,由繼承人執行遺囑。當有多個繼承人時,* * *是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提名壹人或多人作為執行遺囑的代表。

執行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沒有資格作為遺囑執行人的,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是指執行遺囑內容並付諸實施的人。遺囑執行人可以使遺囑人的遺囑依法得到充分實現,同時可以順利進行遺產分割,避免糾紛。遺囑執行人的主要職責是:清理、登記、記載遺囑人的遺產;保留各種遺產;按照遺囑的規定分割遺產;發生糾紛,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參與訴訟;嚴格按照法律和遺囑內容執行遺囑。

我國民法典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根據被執行人的性質和司法實踐,被執行人有以下責任:

1.審查和確認自己存在方式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是執行人的首要任務和職責。執行的遺囑必須合法、真實、有效。

2、通知繼承關系當事人;辦理死亡證明、戶口註銷等手續是遺囑生效的必要條件。

3.確認、清理和保管遺囑人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意願,劃定繼承範圍,償還債務,收回債權和其他財產權利。為此目的的合理費用從遺產中支付。

4.召集繼承人、受遺贈人等相關當事人,公布遺囑,並就繼承事宜作出書面報告。

5.按遺囑內容分配遺產時,分割財產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6.有權對各種妨礙繼承的行為提起訴訟;同時也有義務接受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對自己的執行行為進行審查的義務。被執行人應當對其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四條自擬遺囑應當由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五條委托代理人書寫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應當代表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書寫,並由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六條印刷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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