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夥事務的執行方式不符合要求。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普通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的報酬和報酬提取方式,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兵鼎是有限合夥人。
3.合夥人之間的出資轉讓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二條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全部或者部分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
4.合夥企業名稱不合法。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
5.全體合夥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的約定符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