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需要經過公證才能生效。遺囑的公證需要在公證處進行,需要有證人到場作證,以保證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這些證人包括遺囑中涉及的繼承人和接受人。壹般情況下,公證處會要求遺囑涉及的所有子女到場作為見證人並簽字。這是因為子女往往有親屬關系,可以更好地保證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如果所有孩子都在場並簽字,可以有效防止後期的糾紛和爭執。但如果部分子女因各種原因不能到場,並不影響遺囑公證。此時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公證或者到公證處出具書面說明。具體委托代理人及書面說明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與公證處溝通。需要註意的是,為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所有證明材料都要在公證處進行審查,涉及子女的所有繼承人或受贈人都需要同意。否則,如果出現糾紛,可能會影響遺囑的效力和公證的效果。
遺囑公證過程中,是否可以委托外部機構作為見證人?遺囑公證過程中,見證人壹般是親屬、朋友、公證處工作人員。對於壹些無關的外部機構,公證處往往不允許他們做見證人。這是因為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需要與遺囑所涉及的人密切相關,以保證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但在壹些特殊情況下,需要委托外部機構作為見證人的,需要經過公證處同意,並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這些證明材料需要證明外部機構在簽署遺囑時具有合法公正的地位和資格,其證明材料需要經過所有相關人員的認可。否則,公證處往往不會批準委托外部機構作為見證人。
遺囑公證要求子女作為見證人到場並簽字,可以更好地保證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能到場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到公證處出具書面說明。但在公證過程中,需要遵守公證處的要求和規定,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以保證公證的有效性和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2條* * *遺囑人可以撤回或者變更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回遺囑相關內容。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第壹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