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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是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關系。

壹、我國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範圍:

(1)勞動法規定了勞動關系的範圍。

(1)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中形成的勞動關系——勞動法調整的主要對象。

(二)壹定範圍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建立的勞動關系。

A.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實行勞動合同制和按規定應當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

B.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與其職工形成的勞動關系;

C.其他勞動者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系。

③未納入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

A.公務員法適用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

B.農村勞動力(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

C.現役軍人。

D.家政保姆與自然人雇傭。

e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

(2).勞動法規定了勞動關系範圍的發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①將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其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納入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②有條件地將事業單位勞動關系納入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③將社會組織的勞動關系納入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以外的其他社會團體與其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進而納入勞動法的適用範圍。

④將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形式的部分類型的非標準勞動關系納入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不合格勞動關系已被納入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進而納入勞動法的適用範圍。

⑥將退休人員再就業勞動關系納入勞動法調整對象。

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勞動關系由勞動法調整。否則作為民事雇傭關系,受民法調整。

⑦.有條件地將個人承包經營中的勞動關系納入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在個體承包經營中,承包方招用勞動者,壹旦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即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⑧.《勞動合同法》仍然沒有調整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的勞動關系。

二、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關系主要包括:

(1)勞動行政關系

(二)勞務關系

(3)勞動群體關系

(4)處理勞動爭議的社會關系。

(5)勞動監督檢查中的社會關系。

西北政法大學劉鑫為妳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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