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收立法缺乏憲法限制
我國沒有在憲法中規定稅收立法的原則,也沒有明確稅收立法的授權權限,更沒有像其他國家那樣確立稅法總則,以保證稅收有法可依,消除獨立稅法之間的不協調。這樣壹來,在我們的稅制中,國務院等國家行政機關進行的行政立法數量遠遠多於全國人大,這種結果直接體現在立法的不嚴謹上。
(二)立法層次低,隨意性大,稅收行政立法缺乏授權限制。
我國稅收立法的現狀是,大量的稅收立法是通過國務院及其下級的立法獲得的,即在立法中大量使用授權立法。稅法作為壹項正式制度,由於稅收立法權的橫向分配主要基於授權的行政立法,其這壹功能大打折扣。目前只有《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是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實施的。此外,大多數稅收法律制度只是以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國務院制定的“暫行條例”的形式出現,比如我國收入最大的增值稅。這使得我國稅收法律體系層次較低,缺乏權威性。
(C)關於納稅人權利的立法不足
我國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從而為中國公民有納稅義務奠定了基礎。由於憲法的這壹規定,我國在稅收之後的涉稅立法中,過度強化了納稅人的義務,相對忽視了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導致稅權失控,稅收使用效率低下,納稅人權益經常受到損害。例如,2009年5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煙草制品消費稅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甲類卷煙消費稅由45%調整為56%,乙類卷煙由30%調整為36%,雪茄由25%調整為36%。同時,原A類和B類卷煙的分類標準也進行了調整。原來50元的分割線浮動到了70元,即每標準條(200支)轉移價格超過70元(不含增值稅)(含70元)的卷煙為A類卷煙,價格更低的為B類卷煙。此外,還對卷煙批發征收了5%的從價稅。在這裏,隨著國家稅務局的通知,稅率發生了變化。納稅人在稅收征收決策中沒有發言權,納稅人的同意權被忽視。在政府看來,納稅只是政府強加給人民的義務。至於征哪些稅,從誰那裏征,征多少,怎麽征,老百姓根本無權過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