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區別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區別是:1,土地來源的區別。安置房的土地是劃撥的,所以和正常購買的商品房是不壹樣的。但拆遷安置房已辦理產權登記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以上市交易。所以要看開發商是否對安置房進行產權登記;2、產權的區別。很多安置房沒有完全的產權,也就是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但不壹定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不交出讓金。商品房為完全產權,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權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性質為出讓,已繳納土地出讓金;3.質量的差異。安置房建設利潤非常有限,建築商偷工減料增加利潤,職能部門監管不力導致安置房質量不如商品房;4.交易時間的限制。很多安置房都有交易時間限制,規定幾年內不得上市轉售。已登記購買商品房的現房可以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