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的近親屬對死者的畫像有利害關系。未經死者本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同意,任何人不得侵犯死者的肖像權。其肖像受到非法侵害時,其近親屬應當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救濟。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根據侵犯肖像權的特征,侵犯肖像權的責任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1,侵犯肖像權責任的首要條件是肖像的使用。
嚴格來說,肖像權是肖像權人的專屬,他人未經許可不得制作其肖像。但在各國的立法和實踐中,僅僅制作肖像而不使用,壹般不足以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責任。
侵犯肖像權使用的肖像包括壹切再現公民形象的視覺藝術作品及其復制品。這種使用不僅包括商業使用,還包括肖像的出版、展示、復制等壹切使用行為。商業用途和非商業用途均可發布、展示或復制。
2.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
肖像權是公民的專有權利,他人使用肖像應當遵循與肖像權人的約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肖像權是違法的,破壞了肖像權的排他性。同時,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肖像,主觀上也是錯誤的。
壹般情況下,侵害肖像權行為人的主觀形態是故意,因為肖像的使用是行為人的壹種自覺行為,他通常不會因為粗心大意的心理狀態而誤用他人的肖像。但不排除過失侵害肖像權的可能。比如,未經授權使用肖像作為虛構人物繪畫,也構成侵權。
3、暢通無阻但非法使用。
雖然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違法原因,使用是合法的。所謂阻卻事由違法,是指為了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公民自身利益必須制作或者使用的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
需要註意的是,侵犯肖像權的責任構成具備上述三個要件就足夠了,不允許主張以營利為目的是侵犯肖像權的責任構成的必備要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文章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