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登記的壹夫多妻制(也可以說是妾或平妻)當然不是重婚,不違法,但在此之後,壹個男人只能有壹個合法妻子~ ~
1.香港法律規定了離婚的條件。
在香港,離婚必須通過法院進行,不能像在中國大陸那樣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都同意離婚,也應該由法院判決。根據香港法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才可提出離婚訴訟:
(a)提出離婚時,雙方必須在香港定居;如果是女方提出,需要在香港居住滿三年或被丈夫拋棄,或丈夫被依法驅逐出境,且丈夫在此之前已在香港定居;或者
(2)提出離婚申請時,任何壹方與香港有真實關系;
(3)壹般提出離婚時,夫妻雙方必須結婚三年以上,除非當事人的情況極其困難或者壹方的行為極其腐敗。在這方面,其他所有人必須提交壹份關於這種情況的宣誓書。
(2)單方勞動合同雙方共同訴至法院判決。向法院提交結婚證、可能和解證明和子女安排聲明。申請人必須有足夠的理由證明婚姻破裂。壹方單方申請離婚的,至少應當證明以下事實:
壹:被申請人與他人通奸,使申請人無法忍受;
第二:被申請人的行為使申請人無法合理期望與其共同生活;
之三:被申請人拋棄申請人至少壹年;或者雙方已經分居至少壹年。
且被告也同意離婚;雙方已經連續分居兩年。
如果雙方同意並提出離婚申請,必須向法院提交離婚申請通知書。移交法院後,壹般要等12個月。在此期間,雙方可以分享他們的憂慮,並允許他們反悔。十二個月後,如果雙方仍然認為婚姻已經不可挽回地破裂,法院可以下令離婚。
根據香港《婚姻訴訟條例》第十壹條,“婚姻任何壹方向法院申請離婚的唯壹理由,是婚姻已破裂至不可挽回”。當事人需要向法院證明婚姻關系已經到了這種程度。如果申請人能舉出五項法律證據事實中的壹項或多項,法院將認為夫妻關系“破裂到不可挽回的程度”;這五個法律事實是:
壹:被申請人與他人通奸,導致申請人無法與其共同生活;
第二:被申請人的行為妨礙申請人在合理情況下與其共同生活;
之三:申請人在申請時至少連續兩年被被被申請人放棄;
四:雙方連續分居兩年以上,被申請人同意離婚;或者
五:雙方分居兩年多。(根據1995年新修訂的《婚姻訴訟條例》)
在離婚程序方面,香港的離婚案件由地方法院受理,有兩次終審,地方法院為壹審,高等法院為二審。香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是復合判決程序,即法院在審理後作出兩項判決:臨時判決和終審判決。臨時判決,也稱為臨時判決,導致法院發布的判決,對解除婚姻沒有影響。判令下達後三個月內,雙方不得分別結婚,但可以再次全面審視婚姻關系,悔罪並提出不同意判決的理由。最終判決是在臨時判決三個月後。如果雙方對臨時判決沒有異議,法院絕對會做出判決。此時,婚姻關系完全解除。
壹旦婚姻關系正式解除,夫妻身份也就終結,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不復存在。申請人可以對通奸的第三人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