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判決書送達被告人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的,判決書送達被告人的時間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過六個月。超過上述時限的,超出審限處理,辦案法官應予處理。立案後,需要在7日內向被告送達傳票。現實生活中,立案後多久收到傳票,壹般在10天到壹個月內。立案後要先傳喚被告,通知被告後才通知原告。也就是說,應該先電話通知被告。無法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的,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是指傳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後通過報紙送達。法律規定了審理案件的期限,傳票在期限內發出。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普通程序需要六個月,所以最長不能超過這個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