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依法對進入服務場所的消費者、潛在消費者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負有的保障義務。向公眾提供服務的賓館、車站、商店、飯店、茶館、郵電部門的營業場所、體育館、動物園、公園以及銀行、證券公司的營業廳等,都屬於營業場所。對經營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包括對經營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或者對經營場所擁有事實上控制權的業主、管理人、承包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法理基礎是社會活動中的安全註意義務。社會活動中的安全註意義務源於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來源於德國法院法官從判例中發展出來的社會活動中的安全註意義務或壹般安全註意義務的理論。社會活動安全註意義務原本是指維護交通安全。後來,它擴展到其他社會活動,以強調在社會生活中防止傷害的義務,特別是“采取必要和預期的預防措施,以保護第三方免受危險,如果他在自己負責的領域內從事或繼續處於特定危險之中”。
經營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依據是:壹是收益與風險相壹致原則;第二,風險控制理論;第三,從經濟角度看,由經營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更為經濟;第四,從社會學的角度,根據現代公司法的社會責任理論,經營者是壹個強勢群體,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的社會義務;第五,從世界立法思潮來看,讓經營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是符合世界立法趨勢的,筆者對此表示贊同。
操作人員應針對可能的危險采取必要的安全預防措施,並配備足夠的合格安全人員。國務院1999年3月17發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娛樂場所應當根據其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保安人員,保安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同樣,銀行、證券公司也要在其交易場所設置安保人員;遊泳場館應在泳池旁配備救生員,配備的救生員經過培訓合格,持證上崗;按照勞動部的規定,電梯操作人員要經過培訓考核,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經營者必須安排消防值班人員和消防檢查員,消防值班人員和消防檢查員不得離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