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疫情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休假期間,如用人單位延遲復工或不能復工期間,經與職工協商,用人單位可以利用職工年休假和其他節假日沖抵工作日。職工利用各類節假日後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關於停工期間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繳費年限超過壹個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因疫情原因,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網上和家中工作,視為正常工作,應依法支付工資。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在家完成工作任務。在家工作的員工也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員工工資。職工工作量不減少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如果員工的工作量不足,雇主可以與員工協商在家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
3.員工因疫情防控不能復工的,其在此期間的工資以其正常工作期間所能獲得的相對固定的勞動報酬為基礎,但不包括加班工資(用人單位規定的每月固定加班工資除外)以及特殊情況下不固定的各種津貼、補貼或獎金。
4.雇主與雇員之間達成的在疫情結束前無需支付工資的協議也可能被視為無效。用人單位與員工達成協議,在此期間調整同慶灣工資,工資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用人單位應繼續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除非當地政府頒布其他優惠措施。但雙方協商壹致減少或取消獎金支付有效。
疫情期間員工從事誌願活動感染肺炎病毒算不算工傷?
可能會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因公殉職的,視為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據此,在疫情期間,員工在誌願活動中感染肺炎病毒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總結:總之,疫情持續的時間越長,無論是企業還是勞動者的經濟損失都將越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