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款
首先,國家和社會應關心和幫助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患者得到及時治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壹款)
二是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下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服從指揮部作出的決定和命令,配合實施應急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57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條;《廣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二十條)
三、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指使他人隱瞞、緩報、謊報。(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壹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壹條)
四、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樣本采集、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第壹款)
五、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觸者,衛生行政部門或有關機構在采取醫學措施時應予以配合;隔離期滿前拒不配合、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協助執行。(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傳染病防治法》第39 (2)條)
六、不得編造和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發展或應急工作的虛假信息。不得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擾亂公共秩序。不得編造突發傳染病等與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故意傳播此類恐怖信息。(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54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暴發防控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七、不得違反國家防疫期間關於市場經營和價格管理的規定。哄擡物價,囤積貨物,牟取暴利。(依據:《價格法》第十四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暴發防控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第壹款)
九、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壹條第二款)
十、違反有關疫情防治法律法規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