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只導致合同履行困難,雙方可以重新協商;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當事人以合同難以履行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壹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支持。依法變更合同後,當事人仍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如果當事人獲得政府部門的補貼、稅收減免或他人補貼、債務減免等。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原因,人民法院可以作為確定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的參考因素。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通知。
第二,依法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疫情的民事案件時,要準確適用不可抗力的具體規定,嚴格把握適用條件。因疫情直接影響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條件的民事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條和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第壹百壹十八條妥善處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的,應當對不可抗力直接導致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三,依法妥善處理合同糾紛案件。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在適用法律時,應當考慮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未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按照下列規則處理: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條款,根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當事人對不履行合同或者擴大損失有可歸責的原因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主張已經履行及時告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二)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當事人以合同難以履行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壹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支持。依法變更合同後,當事人仍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當事人獲得政府部門補貼、稅收減免或者他人補貼、債務減免等。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原因,人民法院可以將其作為確定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的參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