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罪犯被判刑後,人民法院將生效判決書送達監獄,監獄收到司法文書後接收罪犯。疫情期間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取決於管轄訴訟的法院向社會公開的具體規定。壹般情況下,如果案件管轄法院所在地區疫情嚴重,可能無法線下立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提起訴訟。可以網上立案,建議查詢案件管轄法院公布的相關信息或者撥打管轄法院的訴訟服務電話進行立案咨詢,確保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及時救濟。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