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損害賠償的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人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財產直接損失等。前款規定的補償項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費用壹次性結算。損害賠償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壹)醫療費用:按照醫院治療當事人交通事故創傷所必需的費用計算,憑證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必要的治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費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有行業平均收入計算。(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4)護理費:護理人員在傷者住院期間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5)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傷殘之月起,補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最低不少於十年;70周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6)傷殘器械費用:因傷殘需要準備具有補償功能的器械的,憑醫院證明按普及型器械費用計算。(7)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8)死亡賠償金: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十年。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低壹歲減少壹歲;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最低不少於五年。(九)被扶養人生活費:限於死者或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把十六歲以下的人撫養到十六歲。無勞動能力滿20年,但年滿50周歲的,年齡每增加1年減少1歲,最低不少於10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供養其他被撫養人五年。(10)交通費用:按照當事人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計算,憑據支付。(11)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住宿費標準計算,憑據支付。處理交通事故所需當事人親屬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按照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支付方式支付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支付能力和提供的擔保,確定以定期支付的方式支付相關費用。但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產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壹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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