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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經濟法和社會立法是如何發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德國經濟法的內容與發展:資本主義國家進入壟斷資本主義後,改變了自由競爭時期不幹涉經濟活動的做法,開始全面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經濟法應運而生。經濟法不同於傳統的部門法,其淵源僅限於成文法,不包括習慣法,而且大多數國家只是制定單行法,而不是編纂成法。經濟法最早產生於德國。第壹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出於戰爭需要,實行戰時管制,頒布了壹系列經濟法。第壹次世界大戰後,魏瑪憲法將經濟生活單列壹章,德國出現了“經濟法”的概念。法西斯政權建立後,在“民族主義”的旗幟下,經濟法取得了巨大的進步,突出的特點是經濟控制與壟斷並行。二戰後,國家壟斷資本主義進壹步發展,經濟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1957頒布《反限制競爭法》,禁止壟斷,實現“有限管制的社會市場經濟”政策;1967實施的《促進經濟穩定和增長法》,實現了“充分調節社會市場經濟”的政策,達到了該法提出的“持續增長、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對外貿易平衡”的宏觀調控目標。德國社會立法的內容和發展:1。議會立法的單壹制度。憲法規定,聯邦議院占據國家機構的核心地位。聯邦總理由聯邦議會選舉產生,而不是由總統任命;聯邦議院及其專門委員會可隨時要求政府成員出席會議並接受質詢;聯邦議院可以通過對聯邦總理的不信任動議,也可以否決聯邦總理要求投票的提議。總之,對行政權力的制約是嚴格的。2.聯邦和州的兩級立法體系。《基本法》規定了聯邦的專屬立法事務和各州的立法權。然而,關於立法事務,特別是在私法領域,聯邦法律占主導地位。這與國家權力優先行使行政職權形成鮮明對比。3.聯邦立法機構有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聯邦議院相當於下院,聯邦參議院是參與聯邦立法和行政事務的國有機構。參議院對兩種不同的法律行使立法權:壹種是可以平衡的法律,另壹種是必須得到參議院批準的法律。此外,聯邦德國還設計了立法緊急狀態制度來解決議會與政府之間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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