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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因經濟困難沒有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壹)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索要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司法保護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產品質量事故和其他人身傷害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請求;

(八)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項。

2.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有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執行。

3.因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而申請法律援助的農民工,不受本條例規定的經濟困難限制。

4.合法權益因見義勇為行為受到損害的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不受本條例規定的經濟困難的限制。

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嫌疑人或被告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進行辯護。

6.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進行辯護。

7.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8.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沒有代理人,又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的公民,

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因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主張權利;

合法權益因征地拆遷受到損害,在民事訴訟中主張權利。

此外,對於經濟困難的軍人及其家屬,

在上述事項範圍的基礎上,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應當給予法律援助: (壹)請求特殊處理的;涉及軍人婚姻家庭糾紛的;

因醫療、交通事故、工傷等人身損害案件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賠償請求;涉及農產品質量糾紛、土地承包糾紛、宅基地糾紛和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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