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遷房屋需要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1)政府作出強制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提前15天通知被拆遷人,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未自動搬遷的,方可正式實施強制拆遷。
(三)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和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見證人,公證部門保存被拆遷房屋及其內容的證據。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證據保全時,公證處應當通知被拆遷人到場。拒絕到場的,公證員應當在筆錄中予以記錄。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壹進行核對、清點、登記和分類。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由在場的兩個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核實,然後由公證員和在場的人在記錄上簽字。被拆遷人拒絕簽字的,公證員應當在筆錄中予以記錄。
(五)物品清點登記後,應當送交指定地點,交由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付被拆遷人的,被拆遷人應當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同時由被拆遷人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壹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取的,拆遷人應申請代管。
(六)強制執行騰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受理。
二、強制拆遷的條件
1,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後果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第二,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壹些市縣人民政府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卻無法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實施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的依據是補償決定。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在實踐中,有兩種主要情況可以被強制移除:
(1)簽了補償協議,沒動;
(2)作出補償決定後,未按規定搬遷也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的。
3.被征收人必須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不得強行拆除貨幣補償金額、專用賬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等材料。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依據;
(2)明誌民猜測沒有法律依據或法律依據;
(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無保障的;
(四)明顯違背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的;
(六)超越權限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適宜強制執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