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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逾期交房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性:

購房合同條款明確約定了交房時間,但到了交房時間,開發商未能按期將房屋交付給購房者,實際上屬於違約行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也就是說,開發商應該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於購房者來說,逾期交房的情況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可以調查開發商逾期交房的原因,看能否依法免除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原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開發商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也應當及時告知購房人,並提供相關證明。而且,即使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未履行,壹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限為對方催告後三個月。對方未要求通知的,撤銷權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壹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購房人。未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86條

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身權益和財產權利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78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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