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務輸出單位和勞務輸入單位是勞務派遣關系;
2.勞務輸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
3.勞動者與勞務輸入單位之間的關系是勞務關系。
勞務派遣的原則:
1,暫時,輔助或替代原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給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壹個答復,答復確認了勞務派遣形式的三個原則: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所謂輔助,即可以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必須是企業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是指當正式員工臨時離職無法工作時,勞務派遣公司只能派壹個人臨時替代;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但目前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
2.員工租賃原則。勞務派遣的本質是員工租賃,“派遣”壹詞不適合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務特征。但“租賃”壹詞可以概括勞務派遣的所有業務特征,合理解讀復雜的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租賃和雇傭壹樣,更適合解釋勞動力和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征的勞務外包合作,由於沒有租賃關系代替勞務派遣,不適合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3.同工同酬的原則。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使被派遣員工享有與本單位員工完全相同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4、拒絕推進原則。現行法律制度明確,在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被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社保費用。這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依據,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人單位墊付被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社保費用;
5.收益回報原則。法律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誰雇傭勞動者誰受益”是常識,“誰受益誰承擔責任”是利益與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派遣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工傷保險待遇的不足賠償部分應由真正的用工受益人即用人單位承擔。
綜上所述,在勞務派遣關系中,雖然實際上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的聯系很少,工作地點和遵守工作規範都是由派遣單位安排和制定的,但實際上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形成的是正式的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