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自由調解是人民調解的顯著特征,也是壹項基本制度。人民調解免費制度要求各類人民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員和其他參與調解工作的人員,以及這些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單位,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或者財物。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這是由人民調解的性質決定的。人民調解深受廣大人民群眾歡迎,是我國人民調解的優良傳統和壹大特色。人民調解的根本目的不是為了營利,而是為了化解矛盾糾紛,增進人民團結,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人民調解實行免費,可以使其更加貼近和服務群眾,使矛盾糾紛當事人願意主動申請調解,從而最大限度地及早發現和化解矛盾糾紛,避免矛盾激化,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制度的功能作用,有效維護社會和諧。長期以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調解成員的補貼經費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解決。財政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強人民調解經費保障的意見,規定人民調解經費支出範圍包括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助經費。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地方財政可以適當安排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的補助經費;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的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企事業單位要繼續給予各方面支持;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的安排和分配,應當兼顧每個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的數量、質量、難度、社會影響和規範化程度。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 *與中國人民投票解決方案》
第四條人民調解委員會免費調解民間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