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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6980萬元進行傳銷,真的在三年內獲得1040萬元嗎?

“1040”對99.8%的MLM人來說是壹個遙不可及的夢想。

所謂“1040”傳銷,是指入職時交69800元,購買21份,第壹份3800元,第二份3300元。入職次月,“組織”退還19000元,實際繳費50800元,從而獲得入職資格。然後分別發展三個下線,三個下線,三個下線。當數量達到29時,就可以晉升為老板,開始領工資。直到拿到1040萬元,才脫離組織,完成“資本工作”,故名“1040”。

按照MLM機構的算法,500人下線,直接或間接吸收的金額已經達到2540萬元,其中45%上繳國稅,剩下的10%上繳個人所得稅,這樣個人就得到25407200 *(1-45%-10%)= 65438。

“1040”MLM人員的收入並不是真的通過投資實業來賺取利潤,而是完全通過下線繳納的占用費來分成。分配形式如下:

從上面的情況可以看出,所謂的傳銷三年賺了654.38+00.4萬。對於99.8%的人來說,那只手是遙不可及的夢想。絕大多數員工都被別人拋棄,失去了壹切。

國務院

禁止MLM條例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

(壹)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並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基礎計算並向被發展人員支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謀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繳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繳納費用的。,從而取得加盟資格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盟,謀取非法利益;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從而形成線上關系,並根據線下人員的銷售業績計算支付線上報酬,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四條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行為,介紹、引誘、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行為參與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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