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被警方凍結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配合公安調查,發現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解除凍結;公安機關凍結銀行卡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期滿前可以延期壹次。
凍結存款、匯款和其他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兩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到公安機關辦理繼續凍結手續。壹次凍結存款、匯款和其他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證券每次續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繼續凍結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未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凍。
發現被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在三日內解除凍結,並通知被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所有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並告知其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信息應該被記錄下來。同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壹辯護律師的,或者兩個以上未涉案但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壹辯護律師的,公安機關應當要求其更換辯護律師。第四十五條在押犯罪嫌疑人請求看守所委托辯護律師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向辦案部門轉達,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轉達。在押犯罪嫌疑人只要求委托辯護律師,不能提及具體對象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沒有監護人、近親屬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