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采取欺詐手段,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獲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采取欺詐手段,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三)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多次采取詐騙手段,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
(四)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擔保等。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致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凡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追訴:
(1)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采取欺詐手段,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采取欺詐手段,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三)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多次采取詐騙手段,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
(四)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