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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教結合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壹、產教結合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1、納入產教融合企業建設培育範圍的試點企業,投資興辦職業教育符合財稅規定的,可按投資比例抵扣企業當年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屬於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納人應繳納額的50%減免。對屬於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省級財政和黨委宣傳部可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額的50%以內減征。

第二,分析

稅收優惠是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的國家運用稅收政策,對特定企業和納稅對象的某壹部分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措施。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方式有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少收入、稅收抵免等。

3.企業稅收優惠的主要表現有哪些?

1.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企業成本,增加企業流動性。對於中小企業來說,可以起到支撐作用,增強抗風險能力。對於大企業來說,它可以引導增加創新能力,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更好地適應市場競爭;

2.通過特定區域的稅收優惠政策調節區域經濟差異,增強經濟欠發達地區企業的資本活力,促進經濟均衡發展;通過特定園區或片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產業集聚,形成產業優勢;

3.規範行業發展,就是鼓勵行業實施和增加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其發展壯大,減少和停止對限制類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控制行業發展規模。

法律依據

建設產教結合企業實施辦法(試行)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產教融合企業,是指深度參與產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在職業院校辦學和深化改革中發揮重要主體作用,行為規範,成效顯著,創造較大社會價值,提高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增強吸引力和競爭力,具有較強帶動和引領示範作用的企業。

第三條產教結合企業建設遵循政府引導、企業自願、平等擇優、建後認可、動態實施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統籌、組織、管理和監督產教結合企業建設政策的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將產教融合企業建設納入深化產教融合改革總體制度安排,在全國產教融合試點中整體推進,提出產教融合企業建設培育條件、認定標準和評價方法,指導各地建立產教融合企業建設信息服務平臺和信息庫,做好產教融合企業建設日常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政策支持,推進產教融合企業建設的實施。

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發展改革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產教融合企業建設的組織申報、審核確認、建設培育、認證評估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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