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二條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因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暫停應稅服務等原因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但不符合發票作廢的條件,或者因部分銷售退貨和銷售折扣。采取以下方式:(1)購買方取得的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寫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填寫信息表時,未填寫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信息表中所列的增值稅金額應暫由當期進項稅額轉出。未使用專用發票申報抵扣,且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買方在填寫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如果賣方開具的專用發票尚未交付給買方,且買方未使用該發票申報抵扣並退回發票和抵扣,賣方可在新系統中填寫並上傳信息表。賣方在填寫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核對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到納稅人端系統。(3)賣方應根據稅務機關核實的信息表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負數輸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壹壹對應。(四)納稅人也可以依托信息表的電子信息或紙質信息前往稅務機關系統核對信息表的內容。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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