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追究責任:已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審批人指定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回避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並制作詢問或者檢查筆錄,經核實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案件調查完畢後,負責辦理案件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案件處理意見書》,連同相關證據材料壹並提交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三。審查責任:安全監管部負責人應及時審查案件的調查結果。
四。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項、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並送達當事人。安監部門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證照、吊銷相關職業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監部門應當組織聽證,並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監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通知時間、地點。
動詞 (verb的縮寫)決策責任:安監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對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止施工、吊銷相關證照、吊銷相關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或者價值三萬元以上采礦設備等行政處罰,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舉行聽證的,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聽證筆錄交安全監管責任部門。
不及物動詞決定責任: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並應當填寫預定格式和編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按照壹般程序作出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具體事項,並必須加蓋作出處罰決定的監察部門的印章。
七、送達責任:按照簡易程序處罰的,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送達當事人;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報告,並在5日內報所屬安全監管部門備案。依照壹般程序處罰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在公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安監部門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法定受送達人。
八。執行責任: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相應的處罰事項,並報相關部門備案。安全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後,案件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歸檔。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履行統壹領導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四)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