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它為世界警察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壹個參考模式。
近代英國警察制度,創建於19世紀上半葉,是適應當時英國社會、經濟、政治發展需要的壹種新的國家工具。對於那些已經接受了公民社會理念的國家來說,現代警察制度的出現是壹種理性的進步;作為社會合法化的工具,它使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在法律原則下得到專門的法定國家機關的保護。因此,英國歷史學家喬治·麥考利·杜維廉(今天翻譯成Trevelyan)對1829年倫敦大都會警察局的成立大加贊賞,說這是“我國歷史上第壹個有效的文人警察,這種警察由於贏得了人民的愛戴,常常受到人們親切的稱呼。
二。在控制犯罪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績。
英國新警察形成的壹個重要方面是犯罪控制,其合法性和正當性是“在警察的核心任務——犯罪控制中表現出來的效果”。為了達到這種效果,皮埃爾從創立倫敦警察廳的壹開始就對新招募的警察非常嚴格。同年,他發布了警察指令,並“將其印刷成小冊子,發給每壹名警察,讓他們知道要效仿的榜樣”。雖然這種嚴格的要求導致了很多人離隊。據統計,1829-1830期間招聘的3400名警察中,工作四年及以上的只有862人,有的入職後兩三天就離職了。但是提高了隊伍的戰鬥力。除了在隊伍管理上做出努力,新警察在警務模式上也有所突破,“做預防型警察而不是反應型警察”,把預防犯罪放在偵查和打擊犯罪之前,而不是“壹個罪犯在成功完成犯罪後再去查處”。
三是城市市政條件得到改善。
現代英國警察制度建立的動因是解決城市問題的現實需要。隨著城市的快速擴張、人口的快速增加和城市功能的發展變化,新興城鎮面臨著日益嚴峻的社會、經濟和治安管理問題。這些日益嚴重的城市問題不能靠無所作為來解決。面對日益復雜和尖銳的城市問題,城鎮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因地制宜,考慮改革。1835市政自治機關法是政府為改善城市狀況而采取的壹項措施。根據這壹法案進行的市政改革剝奪了地方教會的行政權,使“壹個自由、開放、民主的市鎮政府取代了封閉的舊式市鎮寡頭的統治,打破了市鎮寡頭的行政控制。”該法案批準按照“蘇格蘭場”的模式在全國各城市建立市政警察部隊,並指示各自治市從市議會民選議員中選出壹個市政安全委員會,指派足夠數量的警察負責城市治安秩序。這樣,全國城市公共安全系統的框架已經在法律上建立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