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機構)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國家規定可作為借款人的企業(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控機制,對貸款實施全過程管理,充分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性貸款風險管理體系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崗位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和具體貸款金額,不得發放超出借款人實際需求的流動資金貸款。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提取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借款人及其集團客戶的統壹授信管理,並按地區、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有效信貸需求,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設定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合同規定檢查和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
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