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四)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醫師在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和簽署相關醫學證明時,必須親自檢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其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其執業類別不符的醫學證明。
擴展數據
1,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師應當向患者或者其家屬如實介紹病情,但是應當註意避免對患者造成不良後果。醫生開展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同意,並經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履行告知義務時,讓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知道自己做什麽樣的檢驗項目;了解如何選擇醫生;了解可能存在的醫療風險和影響病情時應註意的事項。讓患者知道看病要遵守醫院診療秩序和規章制度;知道醫務人員看病要尊重診療權利;了解特殊檢查和操作需要履行的簽字程序;知曉醫療糾紛應當依法解決的相關程序。
3.在醫療活動中,醫護人員和患者都具有獨立的人格。然而,由於他們的醫學知識水平不同,在疾病診斷和治療的決策和理解和接受方面存在明顯的差異。醫護人員具有主動優勢,而患者往往處於被動接受的地位。
4.醫護人員應該對患者的健康狀況采取主動,做出最佳選擇,減輕患者的痛苦,但患者不會失去獨立的地位。在疾病診療過程中,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患者意願,在不影響治療的情況下,如實告知患者病情、診療措施以及可能存在的醫療風險,使患者及時了解有關診療和預後的信息,從而在疾病診療中行使相應的權利。
醫務管理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