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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大憲章內容簡介

英國最初是壹個沒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他們的憲法是由壹系列文件和法案組成的,其中有壹個具有根本意義,那就是英國國王和貴族們在1215年6月簽署的大憲章。這份寫在羊皮紙上的文件,在歷史上第壹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權力,後來成為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石。

1215大憲章確立了部分英國平民所享有的政治權利和自由,也確保了教會不受國王控制。同時也改革了法律和司法,限制了國王和皇家官員的行為。憲章的大部分內容都是照搬亨利壹世頒布的《自由憲章》的,自由憲章是在1100年亨利壹世加冕時頒布的。它限制了國王對教會和貴族的待遇,基本上賦予了他們壹定的權利。

《大憲章》原本有六十三條,大部分是針對十三世紀當時的情況而制定的,比如限制王室狩獵的範圍。其中影響最深遠的是第39條,由此衍生出人身保護的概念:除非由普通法官審判或依法行事;否則,任何自由人都不應被拘留或監禁,或被剝奪財產、流放或殺害。根據這壹規定,如果國王要審判任何人,只能依靠法律;不是按照他個人的喜好。於是,王權受到限制,開始了走向君主立憲的第壹步。

本質條款

《大憲章》對封建規範下國王能做什麽不能做什麽做了非常詳細的規定,也就是充分承認了諸侯的權利。該條款的實質是:

壹、除了貢賦稅中規定的封建義務外,“王國不能征收任何兵役豁免稅或捐贈,除非王國壹致同意”;“為了討論某項捐贈或服兵役的免稅數額,並獲得全國的同意,國王應發起召開大主教、主教、寺廟長老、伯爵和男爵會議,討論和研究征稅事宜。”

第二,“未經同壹人的法律裁決和國內法的審判,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和監禁,不得被剝奪財產,不得被宣布不受法律保護,不得被處死,不得遭受任何酷刑,也不得讓我們進攻和討伐”。如果國王故意違反上述規定或基本原則,貴族隨時可以造反,中國任何人也可以和貴族壹起造反。這樣,《大憲章》在原則和實質上已經包含了後來發展起來的議會的征稅權、國民對王國政務的參與權和監督權,以及“國民自由”的概念。後來隨著歷史的發展,“公民”的容忍度不斷擴大,但上述隱含的權利逐漸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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