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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法審判中,書記員除了宣布審判和讓證人宣誓外,還需要做什麽?

在普通法系國家,職員(官員)是作為壹種職業出現的。美國法院的法律書記員不是法院的固定工作人員,而是被法官聘為私人助理。他必須有法學博士,通常任期壹到兩年。與法庭記錄員和法官秘書的工作不同,美國書記員不負責記錄和行政事務。法院開庭時,沒有書記員的位置。他的日常工作是協助法官。主要包括研究卷宗材料的法律要點、研究法律和判例、準備法官開庭備忘錄、起草演講稿、起草法律意見書、編輯校對法官判決書和裁定書、核實判決書引用的註釋等。從某種意義上說,美國法院的書記員是法官的助手。英國治安法庭的書記員有權在法庭上就法律問題向治安法官進行提示,但不得幹預庭審和評論。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書記的職責和管理方法與其他普通法國家相似。他們的主要職責也是協助法官審理案件,在法官和當事人之間起到重要的溝通作用,並負責在審理過程中傳遞證據和訴訟文書。在大陸法系國家,書記員(官員)通常是壹種職業。比如日本法院的書記員叫書記員,屬於國家公務員。壹般通過考試從法院書記員中選拔,選拔考試每年舉行壹次。通過考試的人將去東京的法院書記員培訓學院學習壹兩年,完成法院書記員培訓課程的人有資格擔任書記員。其主要任務如下:案件記錄;制作和保存訴訟文書;提供各種法令和判例;根據法官的命令行使法官的職權;民事調解和糾紛分類。書記員和知事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他們實際上是以自己的名義履行職責,而不是知事的手下或助手。治安法院書記員中有相應的管理職位,包括最高治安法院大法庭的“首席法院書記員”和小法庭的“小法庭書記員”和“首席訴訟書記員”。書記員的級別是:法院行政官-書記員-書記官長-二秘-書記官長。各級法院書記員同級,終身制。他可以在局裏當辦事員,他可以是最高的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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