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納稅人從事不同稅率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銷售額的,適用較高的稅率。
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減除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當期進項稅
當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時,不足部分可結轉下期進壹步抵扣。
第五條納稅人進行應稅銷售的,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的增值稅,為銷項稅額。銷項稅計算公式:
銷項稅=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應稅銷售活動中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結算。
第七條納稅人的應稅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第八條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允許從銷項稅中扣除:
(1)從賣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價格和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註明的扣除率11%計算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計算公式:
進項稅=進價×扣除率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買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
扣除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有關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為簡易計稅、免征增值稅、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而購買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外購商品以及相關勞務和運輸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和運輸勞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